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zCb七二检测
(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zCb七二检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zCb七二检测
为了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行为,发挥计量校准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zCb七二检测
第二条 (定义)zCb七二检测 zCb七二检测
本办法所称的计量校准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为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zCb七二检测
本办法所称的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而进行的一组操作。zCb七二检测
第三条 (开展业务的原则)zCb七二检测
开展计量器具校准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zCb七二检测
第四条 (主管部门)zCb七二检测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计量校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zCb七二检测
第五条 (设立申请)zCb七二检测
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必须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zCb七二检测
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提出确定的计量专业技术领域和计量器具校准准确度等级(以下统称“计量校准业务范围”)。zCb七二检测
第六条 (申请条件)zCb七二检测
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zCb七二检测
(一)有机构章程;zCb七二检测
(二)有固定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场所;zCb七二检测
(三)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zCb七二检测
(四)有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计量校准设备;zCb七二检测
(五)有至少5名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技术人员;zCb七二检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zCb七二检测
第七条 (审核手续)zCb七二检测
市技术监督局在接到设立计量校准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设立的计量校准机构,颁发计量校准资质证书。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资质证书应当注明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业务范围。zCb七二检测
第八条 (登记注册)zCb七二检测
经审核批准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zCb七二检测
第九条 (校准机构变更应办理的手续)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需变更计量校准业务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局办理计量校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时属于转换或者扩大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zCb七二检测
第十条 (校准机构的主要业务)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从事以下业务活动:zCb七二检测
(一)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zCb七二检测
(二)标定计量器具的示值;zCb七二检测
(三)评定计量器具的有关计量特性;zCb七二检测
(四)开展有关计量器具校准的咨询服务。zCb七二检测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计量器具校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zCb七二检测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单位)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并经市技术监督局同意的除外。zCb七二检测
第十三条 (校准报告)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出具校准报告。zCb七二检测
校准报告应当包括完整表达校准过程及校准结果所必需的全部内容。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对其出具的校准报告承担责任。zCb七二检测
第十四条 (校准报告的证明力)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可以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zCb七二检测
第十五条 (校准用计量器具的溯源)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对用于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计量校准设备,应当定期向国家或者市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量值溯源。zCb七二检测
第十六条 (业务准则)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计量校准规范,公正、客观、负责地履行职责。zCb七二检测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与委托人就计量器具校准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zCb七二检测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zCb七二检测
计量校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计量校准资质证书的处罚:zCb七二检测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zCb七二检测
(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计量校准资质证书的;zCb七二检测
(三)未经批准,擅自超出核定的计量校准业务范围从事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zCb七二检测
(四)出具的校准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zCb七二检测
(五)计量校准设备不定期申请量值溯源的;zCb七二检测
(六)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歇业,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zCb七二检测
第十九条 (复议和诉讼)zCb七二检测
当事人对市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zCb七二检测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zCb七二检测
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校准业务)zCb七二检测
计量检定机构需要对社会开展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zCb七二检测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部门)zCb七二检测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zCb七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zCb七二检测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zCb七二检测 |